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钟雨欣 郑雪 北京报道
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23年,围绕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密集出台,政策暖风频吹,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民营企业信心。
今年2月21日,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组织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会议强调,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如何用立法让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等等,成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关注的话题。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在提案中指出,目前,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我国已经从法律和政策层面推出了多项保护举措,但总体来看,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促进力度不大。主要表现为:
一是缺乏统一完善的民营经济保护法律规范体系,“政策多于法律”现象突出,大部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定停留在政策层面,稳定性和持续性较弱,影响了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是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操作性不强,存在配套细则缺乏、执行措施弹性大、督查落实无力度等问题,政策执行的不到位和难落地制约了民营企业发展。
三是法律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和促进力度有限。受多重不利因素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较多,民企创新一旦失败,可能倾家荡产,而法律制度在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层面存有不足。
因此,彭静建议,推动国家层面统一立法,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专门化立法进程。“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统筹,将现有政策提升为法律,通过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加强既有立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适应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客观需要。”
“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刻不容缓、迫在眉睫。”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认为,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切实从法律制度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用硬实措施落下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持政策和执行的一致性、稳定性,有利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营商环境,有利于提振民营企业信心和安全感,有利于稳定民营经济发展预期,有利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鉴于此,迫切需要以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为出发点,根据实践需求,制定一部务实、管用、操作性强的法律,切实解决当前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实际问题,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高质量发展。”高子程建议,相关部门密切协同高度重视,以分秒必争的紧迫感,以最实的心态,最优的投入,善用一切资源和智慧,尽快推动出台解渴管用、落地见效的民营经济促进法。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指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亟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律是最根本的保障。
“一方面,通过立法构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体系,各种所有制经济将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竞争,享受同等的法律保护,进而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一方面,通过立法防范不法监管行为的发生,减少政策波动的不利影响,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这一破一立,良性的竞争格局、优化的营商环境水到渠成。”巩富文说。
谈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原则,巩富文认为,要坚持维权、护法、促发展为主基调,强调“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坚持“竞争中立”,明确规定民营经济发展要遵循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惠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等六项原则。
彭静也建议,要在立法中确立平等保护理念,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一是确立“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明确市场准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二是要确保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提炼现有改革政策中对民营经济支持的有益经验为立法规定,切实发挥立法对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三是要通过立法促进构建“亲”“清”以及“高效”的新型政商关系,加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纳入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
“此外,要通过确立立法核心制度保障民营经济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彭静补充,一是加强权利入法,在立法中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以及民营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创新收益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二是要突出重点,围绕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从制度上进行专章设计,确保民营经济在重点领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和公平对待。三是要完善责任制度建设,通过“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专章,加强对不当禁止、限制民营经济主体权利等违法行为的责任约束,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长牙齿”。
近年来,行政执法乱象频发,对营商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在提案中建议,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坚决遏制逐利性执法。
皮剑龙认为,逐利性执法具有极大危害性,污染司法环境,影响司法公正,损害法治权威,破坏规则的平等适用性和公平性,使法律权威难以彰显。逐利性执法往往涉及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权力寻租等问题,严重破坏市场秩序,阻碍市场经济发展,对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伤害。
因此,皮剑龙建议,以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契机,在该法中明文规定禁止逐利性执法,禁止执法机关以罚款为手段搞创收,禁止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经济纠纷,禁止争抢有罚没收益案件的管辖权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人身财产权益。
加强民营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也是今年两会的热点议题。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在提案中指出,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民营企业发展面临多重挑战和风险,其中违法犯罪较为突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企业犯罪案件,涉民营企业犯罪占比高,集中表现为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集资、合同诈骗、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案件居多。
李生龙分析,民营企业违法犯罪高发频发由多方面因素所致:从外因来看,一是支持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尚未完全落实落细;二是企业合规体系的治理效能尚未发挥。从内因来看,包括企业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合规成本投入;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呈现“一言堂”特点;合规制度欠缺导致内部风险管控失灵等。
“加强合规建设是有效防控民营企业刑事犯罪风险、助推治理结构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向新质态跃升的关键举措。”李生龙建议,落实民营经济保护政策,优化企业发展营商环境。协同建设“大合规”体系,强化企业发展法治保障。促推合规集成性,整合立法、行政、司法等各方资源,促进政府、行业、企业良性互动,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制度效能互补的合规治理新格局,实现个案治理向行业治理、系统治理转变。
加强合规规范性,政府相关部门适时出台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指引,强化政策激励和制度引导;深化法院、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完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企业合规整改程序,积极稳妥探索民商事领域合规整改,以法治方式护航民营企业行稳致远。
注重合规延伸性,坚持预防、引导与惩治并重,完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回访、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等机制,延伸合规治理效能;注重培育、发布涉企合规典型案例、风险提示等,发挥“抓前端、治未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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