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独家获悉,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监管局和多家养老保险公司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机构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一是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商业养老金;三是养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险资金运用;五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超出规定的,应当自《办法》印发之日起3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
此外,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上述第一项业务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同时经营上述前两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同时经营上述前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
公司治理方面,《办法》提出,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
经营规则方面,《办法》提出,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根据《办法》,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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