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23〕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与全省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省以下财政体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规范统一。坚持党对财政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理顺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调整完善转移支付体系等,加快形成规范统一的省以下财政体制。
——坚持因地制宜、激发内生动力。坚持省负总责、分级负责,注重守正创新、探索实践,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举措,充分调动省、市、县三级发展产业、涵养税源的积极性,以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质量变革,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坚持稳中求进、保持动态完善。把握好改革节奏与力度,保持财政体制连贯性和政策连续性,坚持以增量改革为主、适度调整存量结构,不断优化权责配置和财力格局。加强改革效果评估和跟踪分析,建立动态完善机制。
(三)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财政体制在改革发展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难题,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不断提升省级调控、市级统筹和县级保障能力,加快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
(四)全面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稳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清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适度强化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以及事关全省重大产业发展布局等方面的省级财政事权。将直接面向基层或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权。
(五)完善支出责任分担机制。按照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明晰界定省、市、县三级财政支出责任。推动建立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考虑市县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及现有政策规定,差别化确定共同财政事权省、市、县三级支出责任分担比例。逐步推进同一市县不同领域的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统一。上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下级履行的,要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不得以考核评比、下达任务等任何形式,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
(六)强化省级固定收入管理。将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增强省级调控能力,做好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省级固定收入包括: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6户企业,以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等13户中央在黔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合并、分立后成立的企业,及其出资成立的省级控股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跨省管道运输企业各项税收中央下划地方分享部分;中央财政按照相关因素通过国库划转我省的总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立省级固定收入企业清单管理和定期核对机制,定期更新省级固定收入企业清单。
(七)明确省、市、县收入划分。除省级固定收入外,主体税种省、市、县三级执行规范统一的收入分享比例。
1.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省、市、县三级按“23:19:58”比例分享。
2.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煤炭资源税及其他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省、市、县三级按“20:20:60”比例分享。
3.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市、县两级按“20:80”比例分享。
未列举的其他共享收入按照既定政策执行。对非税收入采取总额分成、分类分成、增量分成等分享方式,逐步加以规范。
(八)规范市对下财政体制。市级要规范与所辖县(市、区、特区)之间的收入关系,逐步统一同一税费收入在市与所辖区、州与州府所在地、市(州)与所辖县(市、特区)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除中央和省级有明确规定外,涉及调整收入分享比例的,按程序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原则上市级不得通过新增上解等方式集中县级财力,确需新增的应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备案。市对下年终结算办法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备案。
(九)规范收入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省各级不得出台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已出台的到期后不再执行,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结合税源实际合理编制各级收入预算,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费”、乱收费,不得违规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排名。加强财税优惠政策管理,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严禁出台超越财政承受能力的招商引资政策。进一步完善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
(十)调整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体系。围绕“兜底线、促均衡、保重点”目标,建立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推动财力下沉,增强基层落实中央和省级重大决策部署、兜牢“三保”底线、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合理增长机制,逐步均衡区域间财力水平。根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分担比例、财政承受能力等,结合政策需要和财力可能,足额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落实各级支出责任,确保共同财政事权履行到位。合理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逐步退出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相关领域,整合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布局和特定区域发展,强化支持政策的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提高区域政策的资金效益。健全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直达资金管理和监控。严格转移支付设立条件和决策程序,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十一)精准制定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分配办法。贯彻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勤俭节约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围绕政策目标,统筹考虑下级政府努力程度、绩效评价等,精准制定转移支付分配办法,适度体现激励约束。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根据转移支付政策合理选择相关因素,赋予不同因素相应权重或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运用财政困难程度、支出成本差异、绩效评价结果等系数调节,采取公式化方式测算,体现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支持重点。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统筹考虑项目成熟度、可行性、预期效益、实施计划、项目评审和绩效等情况,结合实际采取竞争性评审等方式按程序规范分配。
(十二)科学分配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着重发挥转移支付均衡区域间的财力调节作用,重点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三保”保障困难地区和财力薄弱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着重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重点向基本公共服务薄弱地区倾斜。专项转移支付采用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着重体现战略支撑和政策导向功能,重点支持省内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强化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监管,科学高效、规范合理用好资金。
(十三)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体制。未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含园区,下同)等预决算按照部门预决算管理,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地方政府的部门预决算并单独列示。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地方政府的预决算并单独列示。设立开发区的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开发区的预决算、重大项目决策、债务举借、招商引资政策等方面加强管理和监督,在资源配置、要素支撑、制度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十四)深化省直管县财政改革。优化完善省对市、省直管县、非省直管县之间的资金调度机制。按照突出重点、利于发展、管理有效等要求,建立省直管县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对区位优势不明显、经济发展潜力有限、“三保”保障困难的县,原则上纳入省直管县范围。对由市级管理更有利于加强区域统筹规划、增强发展活力的省直管县,可按程序申请退出省直管县范围,适度强化市级财政管理职责。省直管县的动态调整,由市县两级政府达成一致意见提出申请,按程序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十五)强化基层“三保”保障管理。按照“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原则,建立县级财力长效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基层“三保”责任。建立健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的工作机制和“三保”激励奖补机制,加强“三保”预算审查,强化支出预算执行硬性约束,加强库款保障和运行监控,做好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筑牢兜实基层“三保”底线。
(十六)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制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财政政策调控引导作用,通过专项补助、基金扶持、金融贴息、激励奖补等方式,引导市县结合资源禀赋,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激活市县发展产业、涵养财源的内生动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壮大。
(十七)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将财政收入难以覆盖支出需要、财政管理能力薄弱的乡镇纳入乡财县管范围。县级要建立规范合理的乡镇财力保障机制,加强财力薄弱乡镇支出保障,防范化解乡镇财政运行风险,加大对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和应用,强化县级财政对乡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等监督,提升乡镇财政管理效率和水平。对经济较为发达、管理机构较为完善的乡镇,县级可因地制宜建立规范的县乡收入分享体制,形成县乡共抓财源建设合力。
(十八)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市县级政府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对本地区债务风险负责,系统建立防范化解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机制,一般债务限额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应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等相匹配,促进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加强新增专项债券项目审核、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估,建立债券资金支出进度通报预警、违规使用处理处罚等机制。剥离融资平台政府性融资功能,推进实施综合治理,分类推动市场化实体化转型。加强债务风险防控,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坚决查处债务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将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纳入省对市县高质量发展考核。
(十九)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加快推动构建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推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项目评审,做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的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评价。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健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者有机统一的闭环监管机制,针对重点领域多发、频发、易发问题和突出矛盾,持续保持财经纪律高压态势,确保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
(二十)建立动态完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完善机制,适时完善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稳步推进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划分。探索建立省以下区域间均衡度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评估。探索建立以共同财政事权和专项转移支付为重点的后评价制度,及时调整完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对于基数核定和划转,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原则,通过协商一致核定基期年并划转基数,确保省、市、县三级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主动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改革。各市(州)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原则上在2024年6月底前调整完善市对下财政体制方案,按程序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关财政体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本文链接:http://www.gihot.com/news-1-8951-0.html贵州:严禁出台超越财政承受能力的招商引资政策 剥离融资平台政府性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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