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好意骑电动三轮车带朋友出行,却遇上交通事故受伤,结果自己也成了被告,朋友要求自己赔偿医疗费。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起看看事情的经过。
骑车带朋友出行遇事故
朋友却把自己告了
2024年3月24日,家住郑州的许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电动三轮车带着朋友陈女士出行,在行驶到某交叉路口左拐时,与李先生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电动三轮车驾驶员许女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李先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事故受伤仍在住院治疗的许女士却在此时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
这时候,许女士才知道,陈女士将自己以及小型轿车驾驶人李先生诉至法院。陈女士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多处骨折,住院期间共花费17000多元。陈女士认为,自己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许女士和小型轿车驾驶人李先生承担。然而,许女士却认为,自己并非营运车辆,而是出于朋友之间的好意带着陈女士一块出行,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所涉各方
如何承担事故责任?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许女士与乘车人陈女士,对于陈女士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各执一词,除了许女士外,机动车驾驶人李先生也是本案的被告,戳视频↓一起梳理下人物关系以及法院最终判决的责任划分。
许女士原本要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许女士是无偿搭载陈女士外出,构成“好意同乘”,所以法院酌定减轻许女士20%的赔偿责任。
无偿搭载构成“好意同乘”
什么是“好意同乘”?
适用于哪些情况?
许女士因“好意同乘”而被酌情减免赔偿责任,那么“好意同乘”指的是什么,哪些情况下适用于“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朋友、同事或邻居之间,驾驶人顺路搭载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官认为,对于免费同乘人的人身损害,排除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不考虑驾驶人自身的人身损害、车辆受损、善意付出的实际情况,一概让驾驶人对免费同乘人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安韶乐:民法典设置“好意同乘”相关条款,明确相关责任的分配,既保护了免费搭乘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了驾驶人的责任,也有利于弘扬善意互助的社会风尚,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的“好意同乘”指的是非营运机动车,那么实践中非机动车是否也可以参照适用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法官 范俊红: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内容,被告许女士所驾驶的车辆,应系非机动车,但被告许女士的免费搭乘行为,体现了良好互助的社会风尚,应予以提倡和鼓励,且被告许女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应适当减轻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开别人车遇事故
驾驶人与车主如何担责?
在这一案件中,负次要责任的李先生,是机动车驾驶人,但不是机动车车主,那么他和车主的责任又如何划分呢?
根据事故情况,交警部门认为机动车驾驶人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所以,李先生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然而,李先生所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脱保状态,且李先生并非该机动车的车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台央视记者 李可婧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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