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在深圳地铁岗厦北站看到多位主播架着机器在地铁站内外直播,直播内容是上班族的早高峰画面,而且都没有打码处理,感觉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利用不知情的乘客上下地铁拥挤的画面来博取流量。从发布者提供的照片上可以看到,主播在地铁站内直播上下地铁的乘客,部分乘客低着头,也有部分乘客被拍到了正脸。
对此,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收到了此类投诉,接下来地铁方面一定会严加管理,“如果没有向地铁方报备拍摄内容,都是不允许拍摄、直播的。”工作人员表示,会加大对各个地铁站的巡逻力度,保障乘客的权益。
据统计,截至2023年末,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8.16亿人。在这个全民直播的年代,所有的生活场景都可能构成直播的背景。当我们逛商超、下馆子、理发、健身甚至泡温泉的时候,都可能毫不知情地置身于“被直播”的境地,成为商家或是个人进行引流的“工具人”。
商家不但怼脸拍,还能听到顾客交谈
近日,网友“0.5英里”发帖称自己在刷抖音时无意中进入盒马直播间,发现每一个路过超市甜品区的顾客都会被动出镜,且面部特写都被展示。这个题为《逛盒马的顾客知道自己被直播吗?》的帖子,戳到了广大“被直播”群众的痛点。帖子底下2000条留言,都在痛斥不经询问就进行拍摄(直播)的行为。
有记者搜索盒马相关的直播账号,发现全国范围内有数十个带V的官方认证账号在进行直播,其中绝大多数账号都存在“0.5英里”所反映的问题。
以“盒马甄选”账号为例——该账号备注为“盒马鲜生(番禺店)导购员”——虽然直播时的画面主体是一名主播,但因为镜头对着店门,很多顾客在进出时难免会进入镜头,而一些顾客习惯在进口处等人,因此他们的身影会长时间停留在直播画面里。
而包括“盒马鲜生团购”“盒马西柚”“盒马鲜生(团购优选)”“盒马福利馆”等账号镜头则长时间对着店内某个区域进行直播。顾客如果不注意的话就意识不到自己正在“被直播”,他们怡然自得地在镜头前挑选货品、停留交谈或是吃冰淇淋。有些角度完全怼脸拍,而且直播设备的现场收声效果也相当好。经过镜头前的顾客如果以正常音量交谈,都可以被直播间里的观众听得一清二楚。
据了解,这些盒马的相关账号并非私人账号,而是各门店的官方账号。当记者拨打盒马热线,向客服人员反映购物中“被直播”这一困扰时,对方的回答是:“这个情况不会泄露咱们的个人隐私,也不会有其他的反馈。我们这边对客户的隐私都会有严格的保护,您可以放心。”该客服还表示,这些直播行为都是不同门店自己在线下开展的一些活动,而非统一的活动或者销售方式。
在其他品牌商超的直播间,记者也发现了上述现象。大润发的店铺授权号“大润发优鲜小时达”直播时聚焦菜品,而各地门店直播中则都会有路人入镜。永辉超市的情况也类似,在山西太原一家永辉超市的直播中,晚饭后的时段几乎每时每刻都有顾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闯入镜头。
在大型商超这种“被直播”的重灾区,不仅商家自身在直播时存在不规范的现象,还有很多美食和探店主播在柜台前架起设备,旁若无人就开始直播。
路人“被直播”算不算侵犯肖像隐私?
据媒体调查发现,在饭店、商场、景区,甚至健身房、温泉度假村、水上乐园等场所,都有可能被现场直播或拍进短视频中。在社交平台上,网友们对于“被直播”早已怨声载道。
稍具一些法律常识就知道,虽然是公共场合,只要镜头里拍到了路人,在一定程度上就有侵犯普通人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潜在可能。
但是,仅仅因为违背了自己意愿“被直播”,感觉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并不意味着直播者真的侵犯了你的隐私。
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副主任金蓉律师表示,《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对于隐私、个人信息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认定如个人的犯罪记录、经济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属于私密信息。但是自然人的容貌、性别等本就是正常社交中使用的,不属于私密信息。
金蓉律师说,判定直播过程是否侵犯隐私权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直播过程中是否对特定路人进行特写,或者以某种方式强调某位路人,使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并且该行为未经该路人同意。若符合以上所述,很可能构成对该路人隐私权的侵犯。因为,这种方式可能给路人带来一定程度的后果。
“侵犯可以是一种心理上的感受,也可以是法律上的一种后果。鉴别一场直播是否达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前提是该直播的行为要构成一个侵犯后果,这个后果可以是精神上的,也可以是经济上的。”金蓉律师强调,“如果路人只是单纯被拍到,只是在直播画面中露了个脸,没有被传播也没有引起后续的舆论反应(如遭遇网暴或人肉搜索等),那还不至于对精神方面或财产方面构成损害,他们的隐私权也就不至于达到法律意义上的被侵犯。”
另外,日常生活中无论涉及侵犯隐私权或是侵犯肖像权,都存在取证难、保全难和认定难的问题。
由于大部分人都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被直播”,成为“工具人”,因此无法取证;而就算获得证据,也很难证明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比如确实因为肖像暴露导致大规模网暴,发生这种情况就要针对发布肖像的平台进行公证处的保全。在保全之后再去起诉,这将是一套很复杂的法律程序。
公众不应成为流量的“工具人”
随着直播的兴起,我国在2021年发布了《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直播活动中使用他人肖像或声音进行营销活动,必须征得肖像权人同意。
但这也只是对肖像权进行了法律约束,并没有涉及到隐私权、名誉权等方面。很多业内人士也呼吁,希望尽快出台针对直播(短视频)领域的法律条款,让大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与此同时,作为平台方、网络主播都应该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金蓉律师建议:“直播方可以采取一定预防措施,例如在直播区域明显位置设置提示,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侵权风险。”
“不少商家认为,在自己的经营场所直播,就可以‘我的地盘我做主’。”在王岩珂律师看来,加强宣传纠正商家的一些不良意识是很有必要的。此外,平台方应更完善直播的管理机制,对直播者的直播过程进行更有效的监督;并建立畅通的投诉渠道,让普通人更便利地实现维权。
有媒体评论认为,网络直播确实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路人的权利不应受到丝毫减损和侵犯,不应成为直播者谋取流量红利的“工具人”。对这种明知故犯且不以为然的直播路人行为,任何人都要敢于说“不”。一旦发现未经同意被直播,应及时要求直播者删除相关画面。此外,网络平台不该为这种直播提供传播机会,而应及时删除、下架相关视频。由此,才能保护每个人都能在喧嚣的网络时代享受清洁宁静的环境,不受到随意直播的干扰和侵犯。
来源:极目新闻综合光明网、新闻晨报、北京青年报、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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