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7月31日电 题:用网文投喂AI训练,原创作者权益如何保护?
作者 张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张欣
近日,番茄小说平台因在签约协议中增设“AI训练补充协议”,被作者质疑用网文投喂AI训练,遭到网文作者圈的“抵制”。虽然平台回应称,不会违背作者个人意愿使用AI写作能力,AI始终只是辅助创作者实现梦想的一个创作工具,并表示已上线解除相关条款的功能入口。但仍有许多作者担心他们的作品被“机器”复制模仿,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尊重与保护。
小说平台与作者之间的矛盾其实反映了人工智能发展下传统著作权法规制面临的困境。从保护作者著作权的角度看,平台意图将签约作品用于AI训练,可以拆解为“获取存储”“利用训练”两个行为。
在“获取存储”阶段,如果平台仅为单纯地获取作品,不产生大量传播,一般不认为构成著作权上的侵权行为;同时,将作品存储至平台云端,不产生其他附随行为,一般不会对原作品产生影响,因而一般不认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内的复制权。
而在“训练利用”阶段,将作品用于AI训练是否涉嫌侵犯著作权内的其他权利,目前理论和实务均未形成明确定论。不过,从思想表达二分法出发,即“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思想的表达”,此行为需要分类来看:如果AI对于作品的学习仅限于对其思想、精神的记录、分析、模仿,一般不认为其构成现行著作权法上的侵权;如果对作品的学习囊括了其文字组合、遣词造句等具体表达,且输出内容与原作品高度相似,则可能涉嫌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
从规范人工智能发展的角度来说,人工智能的训练建立在大量语料的基础之上;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人工智能的服务提供者使用自采语料时,应具有采集记录,不应采集他人已明确不可采集的语料,使用商业语料时,应有具备法律效力的交易合同、合作协议等。因此,如果人工智能的服务提供者有意将签约作品用作训练语料,则应当取得作者的明确同意,否则不应将其纳入训练语料内。
结合世界各国经验来看,人工智能的应用改进了人类劳动,提升了工作效率,但对于人工智能介入文学创作的界限,各界仍在讨论之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应当区分“人工智能自助生成内容”与“人工智能辅助完成内容”。目前,大部分国家普遍坚持自然人为创作行为的主体,人工智能尚未在立法层面成为著作权主体。我国虽未在立法层面对此进行直接回应,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坚持“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的态度,人工智能自主生成内容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而对于人工智能辅助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规制,目前主要采取的判断标准是人是否在创作行为中起到主导作用,即人机互动的关系以及人对于生成内容的可预测性和可控性,这也为把握利用AI技术辅助写作提供了一定借鉴。
目前来看,判断AI训练、写作对网文作者是否侵权仍面临着挑战,进而保护作者权益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人工智能以原创作品为训练语料,由此自主生成或辅助生成相关内容,如果生成内容与原内容在文字组合、遣词造句等方面高度相似,具有著作权侵权风险,而对此的识别、判断,现行立法、司法依旧欠缺明确定论。同时,多数读者或用户对于潜在侵权作品的识别力不强,部分读者或用户对于内容原创性的要求不高,侵权作品极易占据原创作品的正常生存空间。此外,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或辅助生成相关内容时,可能涉及多法域、多终端、多主体,极易引发更复杂的法律困境和执行挑战,规制更加棘手。
面对这样复杂的技术与法律困境,原创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方面,我们期待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的及时更新,推动生成内容的权属清晰化。同时,应开发和改进数字水印、内容检测等技术措施,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亦具有重要作用。除此之外,还可以在社会范围内加强对著作权保护的教育和引导,形成良好氛围。更重要的是,就如何区分人工智能自助生成内容,如何界定人工智能辅助程度等问题无法仅靠业界自律,仍需期待立法及时作出规制,为文学和科技的和谐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制度保障。(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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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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