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 姚赟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就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提出,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此外,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记者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荣子龙律师向记者分析,现实中同居关系区别于婚姻关系,近年来涉及解除同居关系以及财产分割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如上述解释最终生效,必将为同居期间的析产纠纷处理提供有力的裁判依据,能有效避免社会矛盾纠纷的激化。”
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贺道毅律师也表示,近年来,同居生活行为比较普遍,上述解释为同居析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对于处理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析产纠纷是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作用。
他进一步解释,该解释首先明确了适用的主体,适用于双方无配偶,对于一方有配偶或者双方有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进行了剥离,也是从本质上明确了不保护有配偶的同居关系;其次该解释是对民法典关于婚前财产的补充,明确了同居期间,共同投生产,经营,投资所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分配,保护了同居者双方的财产权利。
他还称,该解释也肯定了女性在家庭的付出,赋予了同居关系中女性因为抚养子女,照料老人付出较多后,与结婚女性离婚时享有的权利一致;最后,该解释关于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是符合社会现状和司法实践的。
贺道毅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者婚姻关系,都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贺道毅称,法律倡导的是良善的价值观念,对于过错破坏稳定的同居关系,在财产分割上给予一定的惩罚,对于无过错方进行照顾和补偿。
根据公告,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荣子龙表示,征求意见稿是订立司法解释前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一种法定程序,最终是否生效仍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终稿为准。
本文链接:http://www.gihot.com/news-1-37566-0.html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如何分割?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律师:若生效,将为解决析产纠纷提供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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