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26日电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25日晚发布消息,当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青海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顾艳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顾艳华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顾艳华挪用公款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对其贪污、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顾艳华利用担任青海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3447万元;2008年至2021年,顾艳华利用担任青海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省级储备油承储指标获得、储备库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89万元;2012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顾艳华利用担任青海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200万元。
西宁中院认为,被告人顾艳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单位及个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谋取个人利益,伙同他人挪用公款,数额特别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顾艳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2年9月30日通报,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顾艳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顾艳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纪法底线失守,罔顾粮食安全,背弃职业操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规公款吃喝;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纵容默许下级单位违规设立“小金库”;生活上追求低级趣味,热衷于贪图享乐,借赌敛财。将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当成攫取私利的工具,靠粮吃粮,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个人决定将公款挪作他用。
顾艳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顾艳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3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号通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顾艳华(副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顾艳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顾艳华利用担任青海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个人利益,伙同他人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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