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女童。新京报资料图
想把女童送到福利院抚养,因不符合条件被福利院拒收,于是,父亲把孩子送到一家道观,说是“送给佛祖”,这一送就是数年。天底下竟有这样的父亲!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广东揭阳一女童疑似被父母遗弃在道观多年”引发热议。10月24日下午,揭阳市惠来县惠城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确有此事,多部门正联合处理。
报道提及,女童今年10岁,从小被抛弃在紫元观内。爱心人士提供的最近诊断报告单显示,孩子被诊断为骨质石化病(大理石骨病)(可能)、重度贫血、严重营养不良、脑积水、腹腔积液、肝脾大。从这么多病症,我们不难想象孩子这些年的生活境遇。
孩子只有10岁,却过早体会到人间艰辛。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但法律规定的“红利”,孩子一点儿没有享受到。
比如,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但对于一个从小生活在道观的患病女孩而言,多数权利无从谈起。没人护她周全,她也没有学上,又谈何“发展”?
谁让孩子多年来承受了这样的困境?这是必须追问的问题。
从目前的报道看,最大的“罪人”是她的父母。孩子首先是父母的孩子,对于孩子健康成长,父母是第一责任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父母的诸多监护职责,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等。
然而,从小把孩子送到道观,父母全然放弃了本该由自己履行的职责,其行为令人不齿。在法律上,他们可能已经构成对孩子的遗弃。
报道称,孩子父母“没有领过结婚证”,这意味着,孩子非婚生。但无论婚生还是非婚生,都不改变二人系孩子父母的事实;其对非婚生孩子的监护职责,与对婚生子女并无任何不同。
除了父母,是不是还有相关部门、人员负有责任,目前事实并不明晰。孩子除了是“父母的孩子”,也是“国家的孩子”“社会的孩子”,政府、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当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时,民政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如果事实是民政部门对孩子被遗弃的事实不知情,那就不宜把板子打在其身上。但这件事也提醒民政部门,如何更早、更快发现处于监护真空的孩子,是需要认真对待、尽早解决的问题。
孩子不能再在道观呆下去,接下来的问题是:孩子的归宿在哪里?首选方案,当然是孩子父母切实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职责,把孩子接回家,陪伴孩子健康长大。
但如果孩子父母坚持不履行职责,或者确实没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该怎么办?此时,就需要民政部门承担最终责任。这是一个“兜底责任”,凡是得不到有效监护的孩子,民政部门都要管、都要管好。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已经耽误了10年,不能再耽误下去。
如果最终结果是民政部门承担对孩子的监护,那么,“只生不养”的父母也不能“全身而退”,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赵琳
本文链接:http://www.gihot.com/news-4-183713-0.html在道观生活多年的患病女童,不能再被“遗弃”下去了|新京报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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