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韩利明 上海报道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三堂会审丨贪污还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通报上海通用润达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通用润达”)原董事长杨杰案。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杰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随后,“廉洁通用”发布公告显示,湖北通用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湖北通用”)原总经理助理庄阿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通用技术集团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今年4月,该公司原总经理王建、原财务总监代旭辉已相继被查。
通用润达和湖北通用均为中国医药(600056.SH)旗下子公司。据中国医药2024年半年报,通用润达和湖北通用的业务性质均为医药销售,中国医药分别间接持有二者51%股份。中国医药主营业务覆盖医药工业与商业、国际贸易。
有业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指出,“随着医药领域反腐继续深入,推动药企重视市场营销和推广方式的合规性,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等措施之外,抓住行业洗牌的机会,重塑自己的销售体系和销售人员。未来合规管理严格、产品质量过硬的企业有望在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中稳步发展。”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信息,杨杰曾任中国医药子公司海南通用三洋药业有限公司(下称“三洋药业”)副总经理,中国医药医药工业事业部副总经理、业务协调办公室主任、医药商业事业部总经理等职。
从时间线上看,2003年6月,杨杰与其妻柳某、老板夏某某共同出资成立某医疗器械公司,从事药品及医药器械购销活动。2007年7月至2022年7月,杨杰在担任三洋药业副总经理、中国医药医药工业事业部副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上述医疗器械公司销售三洋药业生产销售的某胶囊,获取非法利益800余万元。
在判断杨杰此举构成贪污罪还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方面,南京市秦淮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陈瑞婷分析,“三洋药业可以直销也可以通过代理商销售某胶囊,销售代理环节并非杨杰特意增设,杨杰系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的公司加入到药品代理商之中,负责江苏地区。”
对比来看,“贪污行为往往表现为国有公司与相对方直接进行交易,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虚增交易环节,让国有公司与相对方变成间接交易,从而达到侵吞、截取国有公司利益的目的。”陈瑞婷补充。
此外,杨杰与夏某某等人合作开办的某医疗器械公司成立多年,并实际存在经营行为,在销售与三洋药业构成“同类营业”的某胶囊过程中,承担市场经营风险,具有实质经营行为。与以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贪污行为相比,杨杰上述行为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杨杰获取的某胶囊购销差价未显著超出同类行业水平,未完全垄断该购销业务,仍保有一定的市场经营特性,其获得的非法利益是经营活动所得,不符合贪污罪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判决杨杰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公司、企业人员的腐败犯罪,除了贪污、贿赂、渎职等常见类型之外,还有如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其忠实、勤勉的受托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企业的利益,构成背信犯罪。”上海二中院刑庭审判团队负责人李杰文日前公开解释,“一般认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都属于背信犯罪。”
“1997年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目的是打击国企高级管理人员的腐败犯罪。随着国企改革的加快,公司治理结构深刻调整,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越来越多,同时实践中涉及民营企业的腐败现象日益凸显,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其他公司、企业’的高管,一是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二是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治理。”李杰文指出。
中国医药官网显示,其前身为1983年成立的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1999年加入通用技术集团,成为集团旗下唯一的医药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平台。最新半年报显示,今年上半年中国医药业绩承压,实现营业收入177.97亿元,同比下降17.70%;归母净利润3.25亿元,同比下降40.19%。
具体业务板块来看,医药商业为中国医药的主要营收来源。受集采及医疗物资保障业务减少的影响,2024年上半年,该板块实现营业收入135.28亿元,同比下降20.33%,实现营业利润3.99亿元,同比下降17.51%。
同期,医药工业板块实现营业收入15.91亿元,同比下降7.58%,受部分原料药产品销售增长及部分制剂产品优化营销策略影响,实现营业利润1.29亿元,同比增长23.10%;国际贸易板块受进口医疗物资保障业务减少的影响,实现营业收入28.3亿元,同比下降58.61%,营业利润1.87亿元,同比下降28.06%。
随着医药领域纠风工作持续推进,中国医药也在半年报中强调合规建设,“将高效统筹发展与安全,持续打造‘大合规、大风控、大监督’一体化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强化底线思维,综合研判各种条件变化,提前准备、提前防范,坚守安全环保质量合规底线,严防各类风险情形,确保不发生重大风险。”
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纵观整个医药流通领域,药品流通企业是药品进入医疗机构的重要渠道,通过行贿、回扣等方式影响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垄断药品供应等行为时有发生。这也提示筑牢合规屏障的重要性。
公开数据显示,2006年至2023年共查处药品案件267万件、货值189亿元、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17943起、吊销许可证2727个、捣毁制售假药窝点5597个、移交司法机关26581件、刑事判决429件、刑事处罚653人。2023年开启医药反腐以来,一批大案要案被查处。
“药品生产的高门槛及药品使用的专业性决定了药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必然存在众多流通环节,我国药品流通领域各类违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上述业内人士指出,无证经营、挂靠走票、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等都是药品流通领域常见的违法行为,需要重点关注。
“针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风险的特征及药品本身的特性,药品流通领域的风险控制宜以外部监管为主导,采取风险预防为主的策略,兼顾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管两条主线,从完善法律体系、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建设社会治理体系等方面对药品流通领域进行综合治理。”该业内人士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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