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有6章30条。其阐明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继续教育内容、方式以及机构和学时管理等内容。
《规定》强调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要条件。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针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内容,《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药监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政策,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关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机构,《规定》指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教育方式包括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研究课题、发表学术论文、主持授课、参加评比竞赛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面向执业药师提供继续教育服务。《规定》还对继续教育机构基本条件、教学设施、师资管理、禁止行为等工作提出要求,督促提升教育质量。
在学时管理、学时标准等内容方面,《规定》要求,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此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再实行学分计算。《规定》对脱产培训、网络培训等不同继续教育方式的学时折算标准进行了细化,强调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以后年度。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取得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规定》明确了补学要求。同时,执业药师在参与援派工作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提供药品管理与药学服务等,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
据了解,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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