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王某诉讼请求超过保证期间,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王某借款。后经结算,张某于2014年10月出具《还款承诺》,确认借原告王某141万元,承诺2014年10月底前还款41万元,剩余100万元从2014年11月开始分五个月还清,如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和拖欠借款,由担保人负责如数偿还。李某一、李某二在该《还款承诺》担保人栏内签字。借款到期后,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李某一、李某二主张过权利。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一、李某二在该《还款承诺》担保人栏内签字,其系自愿为案涉欠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因《还款承诺》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依法应确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还款承诺》,案涉欠款自2014年11月起分五个月还清,由此欠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5年3月,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为2015年9月。在该期间,原告并未对被告张某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亦未要求被告李某一、李某二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被告李某一、李某二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一、李某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如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和担保期间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自己的权利可能会“过期”,诉讼请求面临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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