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六安中院微信公众号消息,5月8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鞍山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市长黄化锋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4年,被告人黄化锋利用担任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铜陵市副市长、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马鞍山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股权投资、职务晋升、项目承揽、合同签订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378万余元,其中507万余元系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化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化锋构成坦白、立功、认罪认罚以及部分受贿未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被告人黄化锋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判决。
本文链接:http://www.gihot.com/news-1-46716-0.html马鞍山市原副市长黄化锋一审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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