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反馈,她2个月大的女儿因肺炎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一家医院住院后5天病亡。
“医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我的孩子私自用药。腰椎穿刺医患沟通单也不是我签的。”王女士认为医院涉嫌病历造假。对此,医院方面均予以否认。
>>>住院5天病亡
“医生说孩子挺好的,打两天针就能出院。晚上就没了”
2023年4月6日,王女士生下二胎,“6月14号,我孩子出生两个月后因为支气管肺炎到这家医院住院,5天后就死在了医院。”
王女士回忆:“因为当时医院没有单间,陪护不了,医生说送重症监护室。6月18日下午跟医生沟通,医生还说挺好的,再打两天针,下周就能出院。但医院后面打电话说病危,当天晚上11:35孩子就死亡了。”
王女士的女儿死亡时只有两个多月大。 受访者供图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显示,孩子死亡原因为“脑病、未特指”。
“孩子没了,我这个母亲说白了真的挺痛苦的。我因为是刚出月子,身体也不行,我家人怕刺激到我,就瞒着我把孩子火化了。”
>>>质疑病例记录
俩月大孩子腰椎穿刺 “我怕她疼” “医患沟通单上不是我签的”
王女士说,女儿病亡后,因对死因有疑虑,她曾去医院查过病历,发现病历有与事实不符的记录。她告诉记者,“在用药上,比如护士记录和病程记录还有医嘱对不上。我孩子6月15号到17号都用了肌肉注射的维生素K1,但6月16号查房医生告知已经足疗程了,不能再用了,6月17号还在用。”
2023年6月16日8:05主任医师查房记录显示,“患儿维生素K已足疗程,今日肌注结束后停用”。6月17日18:15记录显示“维生素K1 5mg”。
王女士认为,既然医生查房强调维生素K1停用,为什么还继续使用5mg?这会不会导致超剂量用药?
王女士不能理解:“先把药打上,过一天让补个签字,给孩子用药,我不知道啊。我问过医院,说当时是着急抢救,那也得告知家属,不能私自用药啊。”
王女士还表示:“孩子做腰椎穿刺是6月18号上午做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做的,往孩子后背脊椎抽取脑脊液。我女儿才两个月大,我怕她疼,医生说就跟打一针似的,说要查脑膜炎。”
王女士告诉记者,2023年6月18日医患沟通记录上,“同意”“母女”等字样是并非出自她之手,“医患沟通单上不是我签的,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而且还是后补的签字。”
>>>医院称已答复
市卫健委组织多位专家对医院进行调查形成合议
1月6日上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上牡丹江市这家医院,一位院领导表示,王女士反映的不属实,“而且都已经回复她了。”
这位院领导告诉记者,“她说的这些问题都给她答复了,市卫健委也给她书面答复了,医院肯定不存在这些问题,人家都调查了”
院领导表示:“市卫健委组织专家,有病案的,有信息的,很多专家形成了合议,最后也是在她来访时,有公安系统都在场的时候,当面看的这个答复。”
记者希望医院能对王女士反映问题逐一回应,这位院领导回应称:“你媒体的必须经过我们纪检的登记,完了人家指定谁答复才能答复,咱们是有程序的。你采访必须经过我们医院办公室,现在是周六,我还在出诊呢。”
王女士表示,家属和医院沟通未果,她才找相关部门反映,“我调病历发现了这些问题,我要求封存病历,我向牡丹江市卫健委投诉,答复说已经移交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但执法局调查得3个月。”王女士提供了相关视频,证实了她的说法。
“我孩子没了,我去找医院也不搭理我……我的诉求就是跟医院协商处理,医院说让我随便告去,爱咋咋地。”
王女士今年35岁,“这是我的二胎,我老大是个儿子,这个是个姑娘,这对我们是挺大的伤害。”
>>>卫健委书面答复
患儿家长知情同意并签字,伪造签名问题建议通过申请笔迹鉴定明确
牡丹江市卫健委对该医疗纠纷书面答复称,2023年12月26日,组织相关专家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针对病历书写和医院病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检查。
对于维生素K1记录时间、医嘱时间和执行时间不一致问题,经调查,一开始维生素K1的使用为预期用药,6月17日18:00开始对患儿实施抢救过程中维生素K1的使用为治疗用药,故先后使用剂量不一致。
对于反映医院“擅自实行腰穿”问题,经调查,6月18日10:03关于患儿腰穿相关内容的医患沟通记录中体现“同意腰见”(笔误)及患儿家长签字。6月18日腰椎穿刺协议书中体现腰穿可能出现的意外或并发症等告知内容,家长知情同意并签字,因系统默认打印模块日期并无精确到分钟功能,故腰椎穿刺协议书仅体现6月18日。6月18日14:32医患沟通记录中体现部分脑脊液(生化)回报结果,患儿家长知情并签字。
对于反映的诊断、治疗(用药剂量)等医疗相关问题及病历书写问题与患儿治疗产生的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建议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诉讼等途径明确医方责任。关于反映的伪造签名问题,建议通过申请笔迹鉴定明确。
卫健委表示,对于目前已发现的问题,我委将移交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进一步处理。
对此,王女士明确表示难以接受,“现在市卫健委这个书面答复,对我提出的问题没有正面回答。”
>>>律师说法
家属可向法院起诉,对诊疗行为与婴儿死亡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知名律师谭敏涛受访指出,在本事件中,卫健委认为医院在用药以及出具病历上并无过错,而家属认为医院用药存在问题,还认为自己并没有签订患者知情同意书,医院擅自给患者用药,家属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对此,按照《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本次事件中,存在着医务人员是否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情形,而且双方各执一词。”
谭敏涛认为,按照《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家属认为自己并没有签医患沟通记录,而沟通记录上却有家属签字,这确实得通过笔迹鉴定才能确定是否为家属签字。”
另外,按照《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谭敏涛表示,这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是基于医疗机构相比于患者家属,更具有专业知识,如果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据此还应当向患者及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谭敏涛建议,“对于本事件,患者家属如果认为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且造成了婴儿死亡的严重后果,可以向法院起诉,并对诊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婴儿死亡的原因,以及诊疗行为与婴儿死亡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这样才能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以及应当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李智
本文链接:http://www.gihot.com/news-1-7897-0.html两月大女婴住院5天病亡,家属否认手术医患沟通单是自己所签,卫健委回应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下一篇:48年了!周总理,我们怀念您!
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点击右上角QQ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