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7月8日电 (王玉玲)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显示,7月5日,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同济堂控股)新增2条被执行人信息,涉及与国泰君安的证券回购合同纠纷和与聊城华美医院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两案件执行标的合计7.996亿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上有两个“同济堂”,一是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旗下品牌。
二是此前因财务造假已退市的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同济堂,同济堂控股为其股东,下称新疆同济堂),经营范围主要由药品器械及保健品的批发零售、医药健康产业投资、日化用品的批发零售等板块共同构成,本次案件涉及的企业为同济堂控股。
2016年起,新疆同济堂陷入财务造假风波,至2018年三年累计虚增利润总额为24.3亿元。
2020年7月,新疆同济堂因2019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而宣布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因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新疆同济堂股票开始停牌,并于当年7月7日正式终止上市。
根据2020年9月发布的一审判决书,同济堂控股在2016年11月4日与国泰君安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由同济堂控股向国泰君安融资,同济堂控股以其持有的新疆同济堂股票进行质押并在约定期限返还购回金额和本金。
国泰君安于2016年11月向同济堂控股提供融资本金8亿元,并获得同济堂控股质押的所持有的1.6亿股新疆同济堂股票。
2018年6月,同济堂控股在国泰君安处合约履约保障比例跌破最低比例,国泰君安向同济堂控股发送《违约通知函》,告知同济堂控股构成违约并开始计收违约金。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同济堂控股败诉,需向国泰君安支付融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
但同济堂控股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4年3月,同济堂控股的法定代表人张美华被上海金融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增信息为恢复执行。对于恢复执行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9条提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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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琨 李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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