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家孩子积了多少时长了?”随着社会对中小学志愿服务工作越来越重视,如何快速积累志愿服务时长,成了家长圈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2015年,北京出台《关于中小学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将志愿服务纳入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但有记者采访发现,针对家长急于求成的心理,一些组织开始打起了“擦边球”:有的活动名为志愿,实际上却是收费的研学活动,靠“玩”就可以获得数小时的志愿服务时长;有的只需要购买“助农包”“公益包”,足不出户,居然也能获得服务时长。
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开展志愿服务应遵循无偿、自愿等原则,这些收费活动显然与志愿服务的宗旨格格不入。而对于中小学生来说,收费的志愿服务,更是离题万里。
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他们所有的行为与活动,都是受保护的。志愿活动更是如此,对于他们来说,首先是倡导性,可以鼓励,但不参与不能予以指责;其次是合理性,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讲求的是力所能及,做其年龄段能够做到的事,如此才有实质性的意义。而从实际来看,尽管公益活动的类型很多,但真正适合中小学生参加的并不多。换言之,对于要求中小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应当慎之又慎,如果能力达不到、条件不具备,而又变成一项硬任务,最终都会沦为功利的形式主义,变了味、跑了偏。
更何况,中小学开展志愿服务,最初只是一种德育手段,通过引导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孩子的爱心和社会责任意识。而将志愿服务行为作为评价学生道德的尺度,本身也需严肃严谨,过于强调志愿服务的表现,让所谓道德“价值化”,反而容易让学生滋生功利的心态。
之所以出现收费的志愿服务生意,并不是学生家长急于求成,而是孩子的志愿服务变成了“硬指标”,而且还与孩子的升学、评奖、推优挂钩,催生家长对孩子的“公益焦虑”。
中小学志愿服务需要正本清源,让教育归教育,社会归社会。一方面,中小学生不能被当成社会志愿服务的主体,去过分强调,应禁止要求学生志愿服务目标任务化,禁止打卡计时,在社会公益与中小学教育之间实行“硬隔离”;另一方面,规范学校德育对志愿服务手段的运用,重组织学生参与,轻考核评价,特别是禁止将学生个体性的志愿服务要求作为评价标准,禁止将志愿服务等所谓综合评价与学生升学、评优相挂钩。(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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