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多次提及的“完善农险经营退出机制”迎来突破性进展。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管局印发《北京地区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综合考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对考评结果为D级的机构或连续2次考评结果均为C级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不再符合农险经营条件。
业内人士表示,明确农险经营退出机制具有重大意义,不仅起到明确督促和警示作用,有助于提升农业保险市场整体质量,长远来看,也有助于保障农民利益,推动农业保险更好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
成绩“不合格”将被淘汰
《办法》明确,北京地区农险经营综合考评指标体系主要结合北京市农业发展实际,包括经营条件、考核评分两大类别,涵盖农险业务经营条件、合规管理、内控管理、经营服务能力、业务创新五个指标维度,41个具体指标。
其中,经营条件类指标主要评价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的持续具备情况,考评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情形;考核评分类指标主要评价保险公司农险的经营管理水平与服务质效,包括内控管理、合规管理、经营服务能力、业务创新四个维度,基础分值为100分。综合考评的考评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差异化监管措施。
具体来看,对考评结果为A级的保险公司,鼓励其持续提升农险经营管理水平与服务能力,支持其加强农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对考评结果为B级的保险公司,可通过监管谈话、下发风险提示函等方式,督促其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补齐短板。对考评结果为C级的保险公司,可采取监管措施责令其改正,对于下一评估年度考评结果仍为C级的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其不再符合北京地区农险经营条件。对考评结果为D级的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其不再符合北京地区农险经营条件,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制改正期间内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近年来,农险经营主体越来越多,市场竞争加剧,经营乱象也在各地发生,北京金融监管局完善农险经营退出机制恰逢其时,此举有助于打击农险经营不善甚至违法违规的机构。另外,综合考评结果为A的险企也能为同业树立榜样,促进农险高质量发展。”业内人士分析称。
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农险经营综合考评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将对全部或部分保险公司上一年度的农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对考评为A级的保险公司,可在后续1个年度内免于参加综合考评工作。
严监管倒逼农险精细化、规范化
“完善农险经营退出机制”由来已久。早在2020年6月,原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明确规定,建立农险经营的退出机制。一方面,保险机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险业务的,由原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另一方面,保险机构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应向监管部门报告。
某资深农险业务负责人分析称,彼时,监管部门对农险经营退出的考量,更多只是涉及“农险业务经营条件”是否符合以及险企自愿退出的情形。如今,《办法》对辖区内农险经营退出机制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并且通过一年一度的考评,或将推动农险经营退出“常态化”落地。
“《办法》的出台是积极响应前不久金融监管总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农险十条’)。”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农险十条”中提到,保险监管部门应适时对各层级保险公司进行综合考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强调规范市场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外,监管部门还对农险经营的承保理赔服务质效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在强化投保精准性管理方面,“农险十条”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承保信息精准性管理,对集体类业务和规模经营主体类业务分别提出了验标要求;在理赔服务上,还要求各地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及时更新重要保险标的的损失鉴定技术规范,以提高损失确定的公信力;针对农险市场常年存在的“应收保费”顽疾,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推动各省级财政部门与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结算模式。
“随着我国从农险大国向农险强国迈进,农险经营也将告别粗放式阶段,精细化、规范化发展是大势所趋。”上述负责人说。(记者 李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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