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纪平
深圳一女子李黎(化名)晚间步行时,遭到一名陌生男子强吻。她报警后,嫌疑人被抓获,次日警方把涉事男子送至深圳康宁医院。当地警方回应,经鉴定,嫌疑人案发时为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遂送医治疗。
李黎从警方处得知,该男子在收治到康宁医院几天后,就被家人接回了江西老家。她担心以后该男子会对其他人造成威胁。
8月12日,深圳市南山分局西丽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此前接到过当事人李黎的报警。在对嫌疑人做了精神病鉴定后发现,他在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送入了康宁医院治疗。至于此事的其他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不便透露。(据8月13日澎湃新闻)
鉴定意见通知书 受访者提供
当街强吻女性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可违法者就因为一纸精神病鉴定,几乎没受到任何实质性处罚,这样的处理结果,难以安抚受害者的创伤,让人感到愤怒与不安,进而对公平正义产生质疑。
近来,类似的事件频频发生并引发公众议论:南昌景区19岁女大学生因拒绝搭讪被刺死、27岁海归女子在家门口遇害,两起重大案件的嫌疑人均有精神病史。这更加剧了公众的焦虑:精神病鉴定是否正沦为新的免罪金牌?
很多网友都出于对正义的本能维护发出疑问:这些嫌疑人真的患有精神病吗?如果他们真的失去了自控能力,为何总能精准地将伤害施加在弱者身上?这里面是否存在鉴定造假,装病脱罪等漏洞?这些猜测虽无硬性依据,但情理上完全可以理解,毕竟,精神病人如此不可控,违法犯罪又不用负责任的话,岂不是每个人都生活在“随机被害”的恐惧之中?
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本意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考虑到精神病人无法像正常人一样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然而,这绝不意味着精神病犯罪就可以完全免责。在特定情况下,如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是,精神鉴定结果如何才能令人信服?鉴定过程是否存在造假的漏洞?目前,精神鉴定缺乏统一、客观的标准,很大程度上依赖鉴定人员的专业判断和经验。这就可能导致不同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对同一案件得出不同的结论。而且,鉴定过程缺乏透明监督,为“人情鉴定”的存在留出了空间,涉案人员家属为逃避刑责,完全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获取”精神病证明。一旦鉴定结果被滥用,精神病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更关键的是,对实施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进行医疗和管制,本应是彰显正义,保护社会的最后防线,但现实中很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并未实施有效监管,或因能力不足无法监管,而强制医疗制度有时也因为执行不力,没有达到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出院核心条件是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即其行为不会对自身或他人造成危害,这需要严谨的、科学的、审慎的评估,而深圳这起案件中,嫌疑人几天后就出院返乡,所谓的”治疗”究竟起到了什么效果,是否消除了其危险性,不得而知。
如果将有攻击性、危险性的精神病人随意放回社会,无疑是给社会安全埋下一颗“定时炸弹”,此前也发生过精神病人屡次犯案的情况,这是对公共安全极大的不负责任,会让受害者家属感受到强烈的不公,也会让社会公众陷入“人人自危”的恐惧之中,丧失对于法治和公正的信任。
维护精神病患者权益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无论如何,精神病鉴定都不能沦为可随意摆弄的“免罪金牌”。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精神病犯罪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该处罚就要严格依法处罚;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精神鉴定的监管,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如果受害者方或家属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要有畅通的、便捷的申请复核的渠道;要强化强制医疗的执行力度,确保实质收治而非形式过场,必须确保其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时,才能考虑解除强制医疗。对一些罪行极为严重,危害性极大的精神病患者,如果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应有严格的管制和追踪措施,严格限制其行为,防范其可能造成的危害。
我们可以理解,文明的社会应该包容特殊群体,但患有精神病绝对不能成为一种“犯罪特权”,只有让公众在法治的阳光下感受到公平正义,让社会处于安全的氛围和心态之中,才能更好地践行人道主义精神,社会环境才能更加安定和谐。
本文链接:http://www.gihot.com/news-1-53556-0.html极目锐评丨精神病患者犯罪事件频频引发争议,患精神病绝不能沦为一种“犯罪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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