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水军”从事网络暴力、恶意引导、有偿删帖、捧人造势、刷流量、控评论等活动,简单说——只要给钱什么都发,危害巨大。
11月28日,江西萍乡网警联合湘东公安摧毁了一个以开设传媒公司为掩饰,实质从事刷量控评“接单”“转包”“刷单”的全链条“网络水军”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涉案金额近千万元。
网警发现线索
今年10月
萍乡网警在工作中发现
湘东区居民曾某通过社交软件
组织他人在微博明星超话中
开展有偿转发、点赞、评论
等数据增长服务
真相浮出水面
经缜密侦查
一个以崔某为首的
“网络水军”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随即
两级公安网警部门开展联合侦查
逐步摸清该团伙的人员架构
重拳打击犯罪
掌握相关犯罪事实后
萍乡网警联合湘东公安展开收网
于11月28日先后在安徽、江西等地
抓获崔某、薛某慧、陈某
等5名犯罪嫌疑人
缴获作案手机电脑若干
经查
该“网络水军”团伙共计从事刷量控评
上千余万条
涉及炒作娱乐圈饭圈类
明星、电视剧、演唱会等热搜事件
相关法律条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之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僭越法律红线的行为
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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