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7月22日,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以案释法并提醒广大金融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2018年3月,被告人童某、吴某委托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GBC”平台软件电脑客户端和手机App,后伙同被告人周某、刘某等人预谋后,制作虚假宣传资料,周某、童某、吴某等人谎称由“GBC”平台系统生成的“GBC”币、财富币是区块链虚拟货币,具有巨大升值空间,以不同投资额对应不同收益率为诱饵,通过微信群、朋友圈采取传销组织形式层层发展下线,并在某大酒店召开“GBC”全国推广会,公开虚假宣传“GBC”公司总部在英国,欺骗会员购买“GBC”币,以后来者投资支付先前者提现,其实并无实际经营。
2018年7月23日,周某、童某要求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软件下线并删除数据。周某等人通过收集大量他人银行卡,以POS机套现、银行卡提现等方式转移和非法占有“GBC”会员资金。
至案发时,“GBC”平台已发展会员47层。涉及会员账号59548个,进出资金34.08亿元,其中亏损会员账号40480个,亏损6.29亿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据介绍,“区块链”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呈现三大特征,即网络化、跨境化明显;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存在多种违法风险。
省处非办提醒,“区块链”只是一种技术手段。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目前不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定地位,任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均属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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