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 张秀娟
通讯员 余英
今年5月,市民张女士投诉称,其一年前在鄂州市华容区某户外俱乐部购买了一份室外骑马游玩套餐。套餐价值2980元,可使用10次,张女士至今仅消费1次。因她计划前往其他城市定居,后期无法再来消费,要求商家退还未消费款项2682元,遭到拒绝。
商家表示,消费者不能前来使用剩余消费次数,是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只愿意退款1000元。张女士则认为,仅退款1000元并不合理,扣除费用太多,遂请求消费维权。
华容区消费者委员会接诉后,实地走访了涉事俱乐部。商家称,张女士的预付卡即将满1年,且非商家过错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消费,坚持最多退款1000元,甚至提出“预付卡过期概不退款”的主张。
经华容区消委核查发现,商家并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预付卡消费合同,也未通过口头形式约定退费规则。这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华容区消委依据相关法律条例,向商家释明在预付式消费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而经营者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予以退款,自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关于预付式消费,商家没有提前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好预付款退还方式等,不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华容区消委向张女士说明“因个人原因终止消费需承担部分责任”的合理性。张女士认可这一观点,表示可以承担部分责任。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双方各退让一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退款2000元给张女士。
“这个结果既体现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兼顾了交易双方的合理责任划分。”湖北省消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消费者在俱乐部购买预付卡服务时,商家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退款事项,在消费者提出退款后应予以妥善处理。此外,调解过程中也要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
本文链接:http://www.gihot.com/news-4-8355-0.html一市民预付式退卡遭拒,湖北消委部门:商家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退款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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