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28日电 北京市医保局网站28日发布《北京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其中将举报奖励标准提高,明确将举报最高奖励标准提高至20万元,最低奖励标准提高至500元。
《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举报奖励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奖励原则、奖励情形、奖励标准、奖励发放、领取、兑付、收回等有关内容,共十七条。
根据《实施细则》,北京扩大举报奖励范围,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
同时,《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奖励举报人的具体条件和不予奖励的具体情形。
具体来看,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
(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
(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五)举报前,相关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
(六)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实施细则》还提高举报奖励标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500元。
1.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举报,案值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按照案值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案值50万元以上的,按照案值的4%给予奖励。
2.对参保个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举报,案值1万元以下(含1万元),按照案值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给予500元奖励。案值1万元以上的,按照案值的10%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再增加奖励标准500元。
此外,《实施细则》明确了举报奖励发放、领取、收回等有关规定。举报奖励由处理举报的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2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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