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大学原党委副书记任钢建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任钢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任钢建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任钢建利用担任贵阳市金筑大学党委书记,贵州大学党委副书记,贵州大学花溪校园扩建工程指挥部指挥长、项目推进办公室主任,贵州大学正厅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个人和单位在工程承揽、设备采购、项目款拨付、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2003年至2021年,任钢建直接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9万余元。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钢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任钢建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缴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任钢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原题:贵州大学原党委副书记任钢建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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