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山西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晋商银行存在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履职的情形。晋商银行对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调整,未报送相关人员免职、任职的备案材料。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晋商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山西证监局表示,晋商银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强化人员资质管理,严格落实备案报告要求,提高基金销售合规管理水平。晋商银行应当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山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山西证监局表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本文链接:http://www.gihot.com/news-9-67546-0.html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晋商银行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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